行政许可程序通常包括以下环节:
申请与受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的材料。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的除外。
行政机关应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应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审查与决定
行政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实质性审查则包括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以及授予申请人许可证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利益。
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听证或调查。
行政机关根据审查结果,若确认符合法定条件,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颁发相关证照;若不符合法定条件,则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期限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若逾期未作出决定,申请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听证会应给予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行政机关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变更与延续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许可期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许可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依法办理延续手续。
这些程序构成了行政许可的完整流程,确保了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