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临时工程的程序如下:
申请临时建设
向临时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建筑施工图等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建设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临时建筑设计要求
临时建筑的总层数不得超过2层,不得建设地下建筑,建筑计算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0米。
仓储、售楼用房等确因功能需要,其建筑高度经专题论证可合理调整。
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临时用地的书面意见以及临时工程建设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
需办理临时用地的,依法申请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提交必要材料
申请书(说明报建地点、栋数、层数、建筑面积及采用主要材料等)。
规划审查意见书。
用地合同、国土批文及对应的红线图或临时用地合同。
消防、环保审查意见书。
设计施工图纸。
审批流程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汇总各科室意见,报局务会议讨论、审批。
局委会审批同意后,如设计需补充、修改的,发函通知建设单位补充、修改设计图纸内容。复审合格后,报领导批准后发《临时建筑许可证》。
总结:
建筑临时工程的程序包括向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经过审查获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完成建设。具体流程和要求需参照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