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程序规范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提起再审程序的规定
原审人民法院院长: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上级人民法院: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应符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条件
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提起再审的程序
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再审审查程序
一审案件:按照一审的程序进行再审,可以进行上诉或抗诉。
二审案件:在对原来的审判程序进行再审。
再审立案阶段:属于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提出再审申请是否在二年内,申请人有没有再审权利,提出再审的生效判决是否允许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的事由是否符合民诉法179条规定,申请再审的法院是否有再审管辖权,再审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
再审案件的审理
审理组织: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期限: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再审程序的启动
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准备其他相关的证据,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予以通过之后,才能继续立案。
法院依职权再审:各级法院、检察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的时候,也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抗诉程序
抗诉条件: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但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补充。
这些规范要求确保了再审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