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 实体法与程序法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具体区别如下:
实体法
实体法是指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它涉及的是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实体法为程序法提供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只有在明确了权利和义务之后,才需要相应的程序来实现和保障这些权利和义务。
程序法
程序法是指规定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程序和方式的法律规范。
它涉及的是法律关系实现的过程,即如何通过法定程序来确认、行使和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程序法是实体法的贯彻保证,没有程序法,实体法的规定就无法得到有效实施。
总结:
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辅相成,实体法提供了法律关系的内容,而程序法则确保这些内容得以实现。两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