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程序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协商一致或通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先协商达成一致,或者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辞退通知。
工作交接
劳动者需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工作交接。
出具离职证明
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
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需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需将决定送达劳动者,并事先通知工会。
说明理由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或无故辞退劳动者时,需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履行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需以书面形式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送达劳动者,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举证。
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程序审批
对于某些特殊情形下的辞退(如公务员辞退),需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申诉权
被辞退的劳动者如对辞退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期间不停止辞退决定的执行。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辞退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用人单位的辞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