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确实具有独立价值,这一点在多个法律学者和理论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以下是支持程序独立价值的一些主要理由:
程序法是实现实体法的手段和方法
程序法为实体法提供了实施的具体步骤和方式。没有程序法,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无法通过司法程序得到实现。例如,李步云先生将实体法比作设计图纸,而程序法比作工厂的工艺流程,强调了程序法在实现实体法中的重要性。
程序具有独立的功能
程序不仅仅是为了实现实体权利的手段,它还具有自身独立的功能。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理性对话的平台,通过程序,当事人可以合理地辩护,参与公平的辩论,并最终接受裁判结果。程序的运行有助于发现实体法律关系的问题,进而优化实体权利和义务的配置。
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程序正义应当优先于实体正义,程序的独立价值体现在其正义性上。程序的正当性首先体现在程序的合法性,还包括程序的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和时限性等方面。这些要素共同确保了程序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程序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价值
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程序可以拖延诉讼进程、阻却诉讼,也可以创造新的诉讼价值和功能。程序的设计和应用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理念和原则,保障了程序的正义性。
程序对执行过程的影响
程序对于执行过程也具有重要的独立价值。执行权的行使需要遵循正当程序,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直接影响到执行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程序的独立价值在执行过程中尤为重要,有助于防止“执行难”的形成。
综上所述,程序具有独立价值,这不仅是因为它是实现实体法的手段和方法,还因为程序本身具有正义性和功能性,能够在多个层面保障法律制度的公正和权威。因此,程序在现代法治体系中占据着枢纽位置,是构建法治国家的基石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