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释放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拘留决定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拘留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
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通知家属或单位
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讯问
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释放准备
拘留期满,看守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拘留期满释放证明书,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持拘留期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有代管钱物的,看守所应当如数发还。
释放执行
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
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
其他手续
被拘留人员释放流程还包括身份审核、财物退还、签署法律文件、身体健康检查、发放释放证明书等步骤。
释放通常在上午进行,家属会提前接到通知。
综上所述,拘留释放的程序包括拘留决定、拘留执行、通知家属或单位、讯问、释放准备、释放执行以及其他相关手续。这些步骤确保拘留过程的合法性和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