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监视居住是一种重要的强制措施,其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呈批:
办案部门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批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监视居住后,办案部门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
监视居住执行地点:
确定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地点,可以是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或指定的居所。若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则应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宣布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布监视居住,并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宣读并送达《监视居住决定书》,要求犯罪嫌疑人在决定书副本上签名或盖章。
交付执行:
人民检察院将《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住处、居所或会见其他人员时,需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备案:
执行监视居住的相关情况需备案。
监督考察: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督考察,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
变更或撤销:
如果案情发生变化,人民检察院应及时撤销或变更监视居住,并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通知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向犯罪嫌疑人宣读。
解除监视居住:
在监视居住期满或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应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通知相关人员和单位。
建议:
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监视居住期间,执行机关应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监督,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
犯罪嫌疑人应严格遵守监视居住的规定,如有违反,应及时报告执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