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批捕到开庭的司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侦查阶段
逮捕后侦查期限: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且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审判阶段
决定开庭: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开庭前准备: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庭审过程: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会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展开辩论。法院会依法审查案件材料,听取双方意见,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庭审程序可能经历多次开庭和合议,以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判决阶段
宣判: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以上是从批捕到开庭的详细程序,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期限,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