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拘捕程序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公安机关对于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被害人的指认: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某人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拘留。
发现犯罪证据: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拘留。
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拘留。
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拘留。
身份不明: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拘留。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拘留。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
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上述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院决定拘留: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决定对其进行司法拘留。
执行过程中的拘留:
在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或拘留。
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拘捕程序,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