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及期限如下:
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为两年,从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最后一天计算。
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能因法定情形发生中止或中断。
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
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七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
开始执行的期限
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履行义务。
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
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三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期限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期限为十日内。
执行人员查证申请执行人举证线索的期限
执行人员查证申请执行人举证线索的期限为五日内。
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期限
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期限为十日内。
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期限
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期限为五日内。
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
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为十五日内。
案件的执行期限
案件的执行期限为六个月,但特殊情况可延长,需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这些期限是为了确保执行程序的及时性和公正性,申请执行人应严格遵守这些期限,以免影响其权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