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审判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起诉阶段
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答辩阶段
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开庭审理阶段
法庭核对原被告身份及相关信息,包括到庭的人数、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
法庭宣布当事人诉讼的权利义务及法庭纪律。
法官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宣读起诉状及诉讼请求。
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状发表答辩意见。
双方提交并交换证据。
双方就证据表示质证意见。
法官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进行法庭调查,来查明案件的事实。
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展开调解工作。调解如果成功,出调解书,案件审理完毕;调解如果失败或不同意调解,则进入下一个程序。
原被告双方进行法庭辩论。
原被告双方进行最后的陈述。
调解程序
双方到庭后,法院会进行调解,这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调解可能会产生以下三种结果:婚姻维持、协议离婚、继续审理。
开庭审理与判决
法院通过开庭审理,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以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法院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案件的具体事实,最终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上诉程序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以上是离婚审判程序的主要步骤,具体流程可能会因地区和案件情况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专业律师或法院工作人员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