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队调查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接受案件
侦查人员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投案的,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或自首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立案审查
凡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在24小时内立案。对一时难以确定是否刑事案件或需鉴定后确定是否立案的案件,应当在确定为刑事案件后或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立案。对于介于轻伤和轻微伤之间的伤害案件,办案单位应当先行立为治安案件,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伤情分析意见和最终的伤情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按照伤情鉴定结论依法处理。对疑似被侵害、疑似被拐卖或有重大犯罪嫌疑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
侦查
凡是明确有犯罪现场的案件,侦查人员应立即赶至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验、检查应依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进行,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组织实施。案情分析应全面研究当事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提供的情况,细致分析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及有关情况,特别注意反常情况,以判明犯罪活动发生,确定案件性质,划定侦查范围。侦查人员应在现场勘查、案情分析的基础上,正确选择侦查途径,并根据情况变化灵活转换侦查途径。
破案与撤案
破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经过侦查,发现应当撤销案件,给予撤销。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其他相关程序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住处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相关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必须出示相关证明文件。在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此外,侦查过程中还包括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步骤。
以上是刑警队调查的一般程序,具体操作中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