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档案移交程序如下:
主要参建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
工程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机构移交档案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请档案馆进行预验收,未取得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政府主管机构移交工程档案。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对扩建和维修工程,应由建设单位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
移交手续
档案移交时应填写工程资料移交书、移交目录,并及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并办理相关手续。有条件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的工程档案应为原件。
建议:
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建设单位应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档案的预验收和移交工作,避免因档案问题影响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后续手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