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移交程序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案件移送、建筑消防设施移交等。以下是具体规定:
案件移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如发现涉嫌犯罪,应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移送案件。移送文书需包含以下信息:
受移送单位的名称。
起火的具体时间和起火单位(场所、住宅)的具体地点。
组织调查的单位(总队、支队、大队、科)。
涉嫌犯罪人员的姓名和涉嫌犯罪的罪名。
建筑消防设施移交
移交过程中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意见书。
消防设施施工合同。
消防设施施工蓝图、设计变更。
设备清单。
施工资料、隐蔽验收记录、测试记录、材料及设备合格证、设备说明书、随机配件清单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子版编码图。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编码图。
移交流程
确保建筑竣工后消防安全的关键环节,通过优化移交流程、完善管理体系及加强人员培训,提升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移交过程中应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提供理论与实践支持。
建议:
在火灾事故调查中,消防机构应及时将涉嫌犯罪的情况移交给有关主管部门,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在建筑消防设施移交过程中,应确保所有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便后续的维护和管理。
通过规范化的移交流程和严格的管理体系,提升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障建筑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