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或者在诉讼案件中,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鉴定材料并说明理由。
对于函件委托的,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鉴定实施
包括初次鉴定、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等环节:
初次鉴定:鉴定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补充鉴定:在初次鉴定的基础上,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原鉴定项目有遗漏,可以进行补充鉴定,需符合一定条件并由原鉴定机构或指定其他鉴定机构进行。
重新鉴定:对初次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需由具有更高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并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复核鉴定
对鉴定意见进行复核,确保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对鉴定结果进行详细说明。
出庭
司法鉴定人按照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并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以上是司法鉴定的一般程序,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会有所不同,需参照当地的法律法规和鉴定机构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