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拍卖中,如果历经两次拍卖周期后仍然未能成功出售,且无他人愿意出价购买,或者竞买者在出价后未能及时支付相应款项,则拍卖所涉及的标的物品必须进行变卖处理。变卖的具体方式可以包括:
法院委派专业拍卖公司或拍卖机关:
组织公开招标或其他谈判形式的变卖。
委托专业物品鉴定机构:
对标的物品进行公正的估值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协商性的转让交易。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综上所述,两次拍卖后,若未能成功出售且无人愿意购买,标的物将进入变卖程序,变卖方式包括法院委派的专业机构进行变卖或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估值后协商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