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核准执行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核准的一系列法律程序,旨在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和防止错判。具体程序如下:
死刑判决的核准
死刑案件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即使地方的两级法院都判处了死刑,最高法院仍有权力否决。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或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依法作出核准或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并将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予以改判。
执行前的准备
执行机关需要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包括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验明正身,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的程序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
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写成笔录,并需要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还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死刑的公正、合法和透明执行,以维护司法的尊严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