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程序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庭审准备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第三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
法庭调查
通过向被告人或证人发问以及举证质证等查明案件事实。
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出示证据、质证等。
法庭辩论
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辩论。
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对案件及时进行评议。
法院必须公开宣告判决,判决的宣告有当庭公开宣判和择日定期宣判两种形式。
调解
法官会向双方询问是否愿意调解解决纠纷,如果双方愿意调解并能调解成功的,法官会出具调解书,双方签名之后生效;如果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则法官不再调解。
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审判组织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这些程序标准旨在确保审理过程的公正、透明和高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