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属于 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是指除简易程序外的其他处罚程序,适用于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之外的所有案件。一般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立案:
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取证:
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相关笔录和其他证据。
调查报告:
执法人员应在7日内调查终结,并向法制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
审查、决定:
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事先告知:
决定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7日后,当事人无异议或不成立,由法制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本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后送达。
执行: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
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的,由本部门法制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制作和送达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的一般程序环节,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