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葬场选址程序如下:
提出申请
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的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材料
提交的材料包括:
县(区)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建立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申请报告,同时附县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发改委立项批复;
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按照国土部门规定依法取得的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涉及林地的,须提供《使用林地许可证》。
办理程序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承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出具初审意见,报审查岗位人员审定;
审查:审查岗位人员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签署审查意见报决定岗位人员;
决定: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
办结: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选址条件
符合用地分类原则和规划管理、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具备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交通、给排水、供电有保障;
考虑到殡葬工作的特殊性,尽量选择周边单位和居民较少、相对独立、交通便利的地域,并处理好与周边单位及居民的关系。
以上是火葬场选址程序的详细步骤和注意事项,确保选址工作合法合规,并充分考虑到环境和实际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