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名单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失信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审查并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如果认为被执行人符合失信行为的条件,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发出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制作并送达决定书
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制作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执行人需要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否则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公开披露失信信息
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将被公开披露,供社会大众查询。这有助于对失信被执行人产生信用惩戒效果。
失信被执行人的解除
被执行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主动申请解除: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做法错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法院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撤销。
提前申请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民法院会提前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与申请人和解: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提交撤销申请。
等待自动解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2年,情节严重的会延迟1-3年。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会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以上是失信人名单的程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建议联系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