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适用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由一定数量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审理组织,采用法定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合议庭的组成和职责如下:
组成
合议庭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但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案件除外。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适用范围
民事案件:除简易程序外,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均由合议庭审理。
刑事案件:除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外,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均由合议庭审理。
行政案件:无论繁简,均由合议庭进行审判。
职责
审查案件、依法开庭、一审、二审、再审案件等。
裁定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开庭审理案件、评议案件、制作裁判文书等。
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评议案件时,少数服从多数,少数人的意见记入评议笔录。
程序
合议庭审理案件主要采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通常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总结:
合议庭适用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由一定数量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审理组织,采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合议庭的组成和职责包括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负责审查案件、开庭审理、评议和制作裁判文书等。适用范围涵盖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除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外,其他案件均需合议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