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是 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督促程序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案件:
金钱给付案件:
这包括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货币的案件,即普通的金钱债务。
有价证券给付案件:
这包括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有价证券的案件,如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
非诉性质:
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诉程序,不涉及法庭审理,债权人直接向法院申请,法院发出支付令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快速有效:
督促程序的设计初衷是为了简便、快捷地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
无其他债务纠纷:
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支付令的给付标的仅限于金钱和有价证券。
支付令的效力:
支付令一旦发出并送达债务人,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案件,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旨在高效解决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