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公告程序
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通知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催告程序
下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报批程序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并听取专家会审委员会的意见后,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在履行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和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两个程序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将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及发布《强制拆除公告》。
强制执行
如果当事人在《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下达后仍坚持不自行拆除,行政机关将采取强制执行方式,如组织公安警察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多方面人员配合实施强制拆除。
其他相关程序
对于非法占地类违法建筑,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出《非法占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被征收人不履行决定的,可以依据《行政强制法》和《土地管理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实施强制拆除前,行政机关还需进行证据保全,如由公证机关对被拆迁房屋及其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和证据保全。
这些程序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