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况: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发回重审的案件。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普通程序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之外的情形的民事诉讼案件。
简易程序仅适用于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且需要同时具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条件。
普通程序的适用条件
普通程序可以采用合议庭或独任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但通常情况下需要采用合议庭。
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普通程序的特点
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包括了当事人起诉、法院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裁判等各个法定诉讼阶段。
普通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需要适用其他任何一种诉讼程序的规定。
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适用于各级各类法院审理诉讼案件,包括中级以上的法院和各专门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基层法院审理其他案件。
综上所述,普通程序适用于除简易程序适用情形之外的所有民事诉讼案件,包括重大、复杂的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在特定条件下,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普通程序也可以采用独任审理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