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启动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
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行政机关应当对土地现状做好调查登记,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地上物产权人共同进行确认。调查结果通常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听证和协议签订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修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申请征收土地
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对个别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和法定程序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组织实施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并由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这些步骤确保了土地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