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的审理程序主要分为两种:第二审程序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第二审程序抗诉
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审理程序
组成合议庭: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审查新证据:如果涉及新证据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民事案件抗诉程序
立案审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抗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立案审查期一般为自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六个月内。
决定提出抗诉: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
制作抗诉书:无论是按哪种程序提出抗诉,都必须制作抗诉书,送达人民法院。
刑事抗诉书内容
刑事抗诉书是引起人民法院第二审或再审的法定程序之一,必须包括抗诉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送达相关当事人及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传唤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并确保传票和通知书在开庭前送达。
通过以上程序,抗诉案件将得到公正、严格的审理,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