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诉案件的审批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公安机关在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讨论。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侦查监督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
办案人员需查阅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提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作出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应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同时,检察院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
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说明理由。若需要补充侦查,应通知公安机关。
执行与通知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需要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应通知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后,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批捕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提出起诉或不起诉的意见,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整个捕诉案件的审批程序旨在确保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效率,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追究犯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