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行为是指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行为。这些行为尚不具备最终的、对外的法律效力,其效力通常为终局的行政行为所吸收或覆盖。程序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准备行为 :如收集资料、制定计划等。论证行为:
对行政行为的可行性、合法性等进行分析和论证。
研究行为:
深入研究相关政策和法规,确保行政行为的合规性。
层报行为:
将行政事项上报给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或备案。
咨询行为:
向专家、法律顾问或其他专业机构寻求意见和建议。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程序性行为通常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为它们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构成实际影响。当事人如果对程序性行为有异议,可以在对终局行政行为的起诉中获得救济。
然而,程序性行为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如果程序性行为存在不合法之处,当事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在复议过程中获得救济。
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应当确保程序性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
当事人在遇到程序性行为时,可以先通过行政复议等途径进行救济,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