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的司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执行主体
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
搜查证
在一般情况下,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但在执行逮捕、拘留时,如遇紧急情况,可以无证进行搜查。
在场人员
搜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并且应当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性别尊重
搜查妇女的身体时,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搜查笔录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紧急情况
在紧急情况下,如执行逮捕或拘留,侦查人员可以不另用搜查证进行搜查。
法律依据
搜查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搜查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有效打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