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离婚诉讼程序一般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起诉阶段
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答辩阶段
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包括以下程序: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法官主持调解(调解成功,诉讼结束)
调解无效,判决。
此外,离婚诉讼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原则上,起诉离婚应当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住所地一般指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如果被告外出满一年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夫妻双方都外出满一年的,则在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审理前的准备包括: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如果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诉讼。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
建议:
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证据。
如果需要延期答辩,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并说明理由。
在开庭审理阶段,双方应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和辩论,以期达成和解或获得有利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