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公诉案件
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缓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自诉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情节严重引起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情节严重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案(情节严重的除外)。
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民事案件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民事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简易程序并不适用于所有案件。例如,涉及被告下落不明、发回重审、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均不适用简易程序。
此外,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要求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案件,具体包括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简单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