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后适用的程序主要 根据原审的级别和再审程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以下是具体的适用程序:
一审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审理
如果发回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那么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审法院按照二审程序审理
如果发回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那么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为这些案件需要重新侦查和查找证据,不能简化审理程序。
重新立案
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立新的案号,并且在立案后,送达的文书可以不按初审案件程序中规定的文书种类送达。
当事人需重新提交授权委托书
发回重审的案件中,当事人需重新提交授权委托书。
自认的认定
在初审案件中影响案件定性的自认,当事人在发回重审的审理过程中反悔的,除非当事人提供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否则应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发回重审后适用的程序主要根据原审的级别和再审程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适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并且有一些特殊规定如不能适用简易程序、需要重新立案和提交授权委托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