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拘留的决定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拘留的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捺手印。拒绝签名或捺手印的,执行人员应当予以注明。
执行拘留时,如遇有反抗,可以使用武器和戒具等强制方法,但应当适度,以使其就缚为限度。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拘留后的处理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拘留的期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以上是被刑事拘留的基本程序,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性质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被拘留人及其亲属在拘留期间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以更好地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