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堂取名的程序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向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宗教团体需要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审核与上报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在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收到材料后,应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需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获得批准并办理筹建事项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注意事项
申请必须用于宗教目的,不能用于商业目的。
申请人必须是信徒。
建议在取名过程中,确保名称符合宗教规定,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且通过正规渠道进行申请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