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评残的程序如下:
申报
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提出评残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
初审
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进行初审,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
公示
经初审符合评残医学鉴定条件的,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上报
公示无异议后,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通过后上报至上级单位。
鉴定
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抽组专家组,在指定医院实施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工作,医学鉴定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8月份至10月份。
审批
军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的残疾等级,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退出现役的军人及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残疾认定和评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建议:
军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申请评残时,应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顺利通过初审和公示环节。
评定残疾等级是一个严谨的过程,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安排进行,以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