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通常包括以下阶段:
申请执行
当事人或其他有权机关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移送执行
法律文书生效后,若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审判机关可直接将案件移交执行机关,启动执行程序。
执行准备
执行法院在立案后,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包括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相关文书、审查执行依据、召集双方当事人谈话敦促履行义务等。
执行准备阶段应在收到案件后一定期限内完成,若遇特殊情况需延长,需报请上级批准。
执行实施
执行实施阶段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依法进行拍卖、变卖等,以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法院还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
执行审查
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则纠正相关裁决或执行措施;若异议不成立,则驳回异议。
执行审查通常由专门的合议庭负责,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结案
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或裁定终结执行,或裁定不予执行,或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符合结案条件时,执行程序结束。
结案后,法院需将案件归档,并进行相应的统计。
执行异议
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可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需在规定时间内审查并作出处理。
这些阶段共同构成了执行程序的完整流程,旨在确保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