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可以溯及既往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程序法的性质和功能
程序法主要是规定和确认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法律。它依附于实体法,并提供法律救济和实现权利的方法和途径。
程序法不创造新的权利和义务,而是在程序上保障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因此不受法不溯及既往的限制。
信赖利益保护
法律不溯既往原则的来源和基础之一是信赖利益保护。信赖利益是基于实体法而形成的,涉及人们根据以往法律所构建的秩序所获得的利益。
程序法溯及既往不会影响法的稳定性,因为程序法不涉及对权利和义务的创造,只是提供法律救济的方法。
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新的法律程序规定通常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溯及既往,以便更好地适用新法。
法律适用原则
在我国的法律适用中,程序法不受“法不溯及既往”的限制。溯及既往的原则主要适用于实体法,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具备溯及力。
综上所述,程序法可以溯及既往的原因在于其性质和功能,即程序法不涉及新的权利和义务的创造,而是提供法律救济的方法。此外,程序法溯及既往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且不会影响法的稳定性。因此,在特定条件下,程序法是可以溯及既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