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取证据的程序主要分为 依职权调取和依申请调取两种类型,具体程序如下:
依职权调取证据
法院在认为审理案件需要时,可以主动调查取证。这种情况通常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或者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依申请调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调查取证的具体操作
人民法院派出员向被调查取证的单位或个人出示证件,表明自己的合法身份。
派出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取证的单位或个人校阅后,由被调查取证的单位或个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证据的提供和使用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是原件,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需在调查笔录中说明。
对于法院主动调取的证据,如果属于应当依申请程序调查的证据,法院可能会被视为违法依职权调取证据。
综上所述,法院调取证据的程序包括依职权和依申请两种方式,具体操作步骤和条件有所不同。当事人在需要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及时提出申请并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