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失业险的程序如下:
及时告知与备案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告知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同时,用人单位需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失业人员档案材料报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失业登记申请
失业人员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手续(如身份证、户口簿、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近期免冠照片等)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
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
失业人员持相关证件(如《失业证》、身份证等)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审验与待遇发放
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的下个月起,需在每个月11-20日期间(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休息,不顺延)携带《失业证》、《身份证》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验。未按时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
档案接收与待遇审核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后7日内核定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经办机构受理登记复核后,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卡》。
建议:
失业人员应尽快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以免影响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
用人单位应按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备案,以便失业人员顺利办理失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