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受理阶段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受理通知书,并通知被申请人。
双方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提交答辩书、整理证据材料等准备工作。
组庭阶段
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
若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
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阶段
仲裁委员会通知开庭日期。
开庭审理包括开庭准备、开庭调查、开庭辩论、调解和裁决阶段。
双方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并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庭在庭审过程中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审查证据,查清事实。
裁决阶段
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进行仲裁庭评议。
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在收到裁决书后申请补正,并应自觉履行裁决结果。
若对裁决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些阶段构成了仲裁庭程序的主要流程,确保仲裁活动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