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程序的本质是 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它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特定领域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导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时,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其职责。
诉前程序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实质要件:
限定于特定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
这意味着诉前程序仅适用于那些具有特定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而非所有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
诉前程序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这是其核心内容。
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诉前程序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其不受侵害。
侵害结果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只有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直接导致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时,诉前程序才会被启动。
诉前程序不仅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非诉监督形式和程序性措施,而且也是连接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融合外部监督与自我纠错的复合型模式。它为行政效能的提高和行政行为的外部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并督促行政机关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纠错。
综上所述,诉前程序的本质在于通过检察机关的介入和督促,推动行政机关自我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从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