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程序不合规主要违反以下规定:
询价小组组成不符合规定:
询价小组应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若未达到此要求,则程序不合规。
未按规定进行报价:
询价采购要求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若出现二次报价或不按规定报价,则视为程序不合规。
未设置实质性参数:
询价通知书中应明确规定实质性要求,若未设置或供应商响应文件无效,则程序不合规。
询价现场程序不规范:
询价过程中未进行开标、唱标等程序,或未对密封性进行检查,均属于程序不合规。
未依法公开采购信息:
询价采购的项目信息未依法公开,导致透明度不足,也视为程序不合规。
超标准采购:
采购物品或者服务超出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超预算采购:
采购物品或者服务超出预算范围。
不公开招标:
未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强制指定供应商:
强制要求使用某一特定供应商。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超过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采购。
未按规定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未按规定实施集中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未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采购执行流程不规范:
没有严格按制度上已经明确的操作流程执行,或者根本没有制定规范的操作流程。
采购计划缺乏合理性:
存在较大采购风险,采购计划没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恶意串标:
两个或多个供应商之间串通,相互投标,旨在掩盖价格垄断等不正当行为。
政治施压:
政府官员或其他权力机构利用职权干预采购活动,迫使采购人选择某个供应商或某种产品。
贿赂受贿:
采购人、供应商或其他相关人员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或接受财物、服务或其他好处。
虚假报价:
供应商提交虚假的报价文件,不真实反映产品或服务的实际情况。
不当干预评标:
采购人或其他评标人员在评标过程中,违规干预评标结果,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违规变更合同:
采购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这些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如果发现采购程序不合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公正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