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委托鉴定
办案机关(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
受理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后,指定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的鉴定人员必须有两名。
鉴定过程
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
记录应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
鉴定结论
鉴定人根据鉴定结果制作规范化的鉴定书。
鉴定结论一经形成,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以规范的公文形式发给申请人或委托人。
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办案单位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鉴定材料
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鉴定书审核签发
鉴定书制作完成后,按照《鉴定书审核签发制度》由有关领导审核签发。
领取鉴定书
鉴定书审核签发后,交法医鉴定中心办公室,并通知被鉴定人或办案单位领取鉴定书。
以上是法医鉴定程序的主要步骤,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所调整。建议在需要进行法医鉴定时,详细了解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