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开庭是指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这种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在审理方式、法庭组成、审理时间等方面都有简化。以下是简易程序开庭的主要特点:
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审理方式:
简易程序采用独任制,即由一名法官独立审理案件,程序较为简便。
审理过程:
简易程序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环节。其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相对简化,重点在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明确争议焦点。
审理时间: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以提高办案效率。
传唤与通知:
法院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如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并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当事人权利:
简易程序虽然程序简便,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未受到影响,依然享有包括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
通过以上特点,简易程序旨在快速、简便、高效地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省诉讼成本,并提高法院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