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合议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理执行异议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审查、讨论和决策的过程。具体步骤如下:
形式条件审验
执行法院在接到执行异议后,首先审查异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如申请书格式、提交时间等。
实质性内容审查
对异议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严谨的审议,判断其是否合理、理由是否充足。
合议讨论
由至少三位执行人员共同参与合议讨论,对异议内容进行集体研究。
院长审核批准
合议讨论后,需报请院长进行最终审核批准。
裁定与执行
根据审查结果,法院作出裁定,若异议成立,则中止或撤销不当执行行为;若异议不成立,则驳回异议申请。
当事人救济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通过以上步骤,执行异议合议程序旨在确保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并充分保障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