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审查的案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线索受理与处置
监察机关接受来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报案、控告、举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
问题线索处置
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分析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按照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如拟立案、谈话函询、暂存待查或予以了结等。
立案调查
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职务违法犯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办理立案手续,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调查措施实施
调查人员可以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多种调查措施。
证据收集与固定
收集、固定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证据材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审查调查终结
审查调查结束后,形成审查调查报告,经集体讨论后提出处理建议,包括给予政务处分、党纪处分,或者认为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制作起诉意见书。
移送审查起诉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审查调查结果及相关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决定及执行
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决定并送达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涉及政务处分的,决定生效后执行。
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调查报告后,经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以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经批准案件审理部门可以提前介入。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成立由两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申辩
被调查人有权进行申辩,监察机关应当保障其申辩的权利。
这些程序确保了监察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保障了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