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诉案件的程序主要分为 一审程序、 二审程序和 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程序
起诉: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
受理:法院收到起诉状后,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立案,并通知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可提起上诉。
答辩: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开庭审理:法院决定开庭后,提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公开审理的案件需公开公告当事人信息、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证据、宣读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
法庭辩论: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分别陈述和辩论,可提出新证据。
判决:法庭辩论终结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
二审程序
上诉: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受理上诉:上级法院收到上诉状后,进行审查,符合上诉条件的立案,并通知被上诉人。
开庭审理:上级法院可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审理程序与一审相似。
判决:审理终结后,上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可维持原判或改判。
审判监督程序
申诉: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不服,可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
审查:法院或检察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再审。
再审:决定再审的案件,按照一审或二审程序重新审理。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并合理利用诉讼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