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如下:
基本条件 :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启动方式包括职权启动和约定启动,但当事人不能约定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类型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包括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确认或变更收养、扶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等。
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相反的约定不能成立。
排除条件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发回重审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
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其他
起诉方式简便,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
受理程序简便,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择期审理。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并且需要当事人双方同意或法院职权启动。对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如离婚案件、追索赡养费案件、确认收养关系案件等,通常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然而,涉及特定情形的案件,如被告下落不明、发回重审、涉及国家利益等,则不能适用简易程序。